2013年9月3日星期二

台北律師事務所-島內“個資法”上路 檢方起訴書一堆變天書


新竹地檢署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台北律師事務所,將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被告的姓名、地址、年齡、身份證等都以圈圈代替,一行26個字有15個圈有民衆認爲,此舉過度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說,“資訊公開法”要求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這點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似有沖突,“好像兩個法在打架”。

邱忠義認爲,民衆有知的權利,媒體報道起訴、判決結果,可達到預防犯罪及教育意義,符合公共利益;且“個資法”第九條允許大高雄會計師事務所衆傳播業基于新聞報道的公益目的,可“適當引用”當事人資料。

新竹地檢署過去都會將起訴書完整提供參閱,近日換成公告,上頭只有案由、移送機關、被告姓名等資訊,如果想要更多資料,須填寫申請表,向紀錄科調書類。

地檢署日前起訴一起殺人案,提供的資料,犯罪事實第一行寫著:“與系鄰居,兩人均居住在”,一行26字有15個圈。

“這樣誰看得懂?”有人笑稱檢方把起訴書變成“天書”,也有質疑,檢方因應“個資法”的作法“過當”,影響民衆知的權利,間接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檢署發言人陳佳秀表示,“法務部”上周召集各地檢署發言人開會,討論“個資法”問題,規定媒體只能看公告,登記後由紀錄科調書類,媒體拿到的起訴書,是經隱匿姓名、職業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的內容。

陳佳秀說,以往曾有當事人抱怨,“怎麽找得到我家?”質疑檢方泄露個資。隱匿只限提供媒體“公開”的起訴書,當事人收到的起訴書內容不受影響“是完整版”。她認爲,民衆對個資保護的意識提高,個資處理須更慎重。

“法務部”:案件涉公共利益 才可公開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昨天表示,“個資法”與民衆知的權利之間要取得平衡;涉公共利益案件,可公開資訊。檢方提供的偵結書類若有歧異,“法務部”會協調統一。

各地法院,在“專利佈局個資法”施行前,已將判決書上個人基本資料隱匿,判決書上留有姓名,但沒有地址及身份證字號等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月上路後,“法務部”邀各檢察機關開會,決議檢察機關書類不是判決書,沒有應“定期公開”規定。除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也因尚未 經法院判決,爲顧及被告相當事人隱私及名譽,不宜未經適當遮隱即公開。但實施後卻因各地“圈圈不同調”,隱匿程度不同,引發討論。

律師事務所葉奇鑫說,各地檢署外都有公布欄張貼結案公告,姓名、案由及偵查結果都有,查一下就知道了,“隱藏姓名沒有任何意義”;歐美國家和地區的起訴書都沒隱匿姓名,台灣反而是“個資法”最嚴格,“法務部”不要把自己綁死”,應兼顧民衆知的權利。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尚未進入審判程序時,有“無罪推定原則”保護,若完全不提供書類給媒體或將姓名完全隱匿,並不適當;應依個案認定,合乎公共利益的案件資訊可公開,因爲民衆有知的權利。

輔大新聞系副教授何旭初建議,可隱匿當事人其中一字,兼顧“保護個資”與“新聞采訪”;但他強調,此舉恐會降低新聞可信度,若與公共利益有關,就應揭露姓名。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檢方發布新聞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應妥適衡量個人隱私和公益。結案書類應就具體個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判 斷,如有“公益”必要時(例如,社會矚目重大貪渎、與民衆身體或健康有關之塑化劑、千面人下毒等案),可適度公開被告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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