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0日星期日

申請變更登記具體內容

 

  (1)名稱的變更。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營業登記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注冊資本的變更。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在報紙上登載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3)經營範圍的變更。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住所的變更。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公司登記關。

  (6)類型的變更。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有限責任變更為股份,應符合《法》規定的股份的條件;反之亦然。

  (7)分立、合並的登記。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公司設立設立的,應當工商登記申請設立登記。

  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在報紙上登載合並、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申請公司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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