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星期二

解析空氣壓縮機適用範圍



  1。儲氣罐等承壓設備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精密過濾器規定的壓力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所有閥件應清潔無鏽蝕,減空壓機壓閥、安全閥等經檢驗應准確可靠。

  2。空氣壓縮機與儲氣罐相距不應超過10米,儲氣罐進、出氣管敷設宜保持一定距離,管路與空氣壓縮機之間應用法蘭連接,但不得焊死。管路的材料性能與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具有強度檢驗證。

  3。壓縮空氣管道系統應以1。25倍額定氣壓進行漏氣檢查,8H內壓降值不應超過10%。

  4。臥式設備的水平度和立式設備的垂直度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均不應空壓機維修超過1/1000。

  5。固定式空壓機應安裝穩固,壓縮機的縱橫水平誤差不應超過0。2/1000,水平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

  1)臥式壓縮機(包括對稱平衡型)在機身滑道面或其它基准面上;

  2)立式壓縮機拆去氣缸蓋,在氣缸頂面上;

  3)其它型式壓縮機,在主軸外露部分或其它基准面上。

  6。空氣壓縮機安裝應有完整的安裝記錄,並按規定進行機械部分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後,應更換壓復盛牌空壓機縮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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